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。自实施以来,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,公务员的职务、职级实行能上能下。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、职级的,应当进行调整。修订后的公务员法作出这一规定,有利于完善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体系,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与活力,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良好用人导向,为破除机关人事管理中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理解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实行能上能下的规定,应当把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与党内相关法规结合起来。公务员考核、处分等方面的法规,在畅通公务员“下”的渠道方面提供了制度安排。
比如,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,要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,处分中的降级、撤职、开除也涉及公务员的“下”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(试行)》,重点针对干部“下”的问题,进一步畅通“下”的渠道,规定除了严格执行到龄免职(退休)、任期届满离任外,还要加大问责追究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工作力度,并明确了“下”的具体情形。
关于对领导干部的问责。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从党的领导、党的政治建设、党的思想建设、党的组织建设、党的作风建设、党的纪律建设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、履行管理监督职责、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、其他失职失责等方面列举了11种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。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(试行)》也明确了应予问责的具体情形。上述法规都对问责方式进行了规定,其中对失职失责、危害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要求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措施;对失职失责、危害严重,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追究纪律责任。
关于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。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(试行)》列举了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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